浦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浦城縣2018年法治政府建設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 2018-08-20 17:10:46??來源: 責任編輯:浦城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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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浦城縣2018年法治政府建設重點工作安排》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徑向縣政府法制辦反映。 ? ? ? 浦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4日 ? ? 浦城縣2018年法治政府建設重點工作安排 ?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南平市2018年法治政府建設重點工作安排》,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于貫徹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的實施意見》,以及縣委、縣政府印發的《浦城縣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按照縣委、縣政府的工作部署,對2018年法治政府建設重點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一)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按照省、市部署,以精簡、統一、效能為原則,推進我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加大機構職責整合力度,依法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政府機構,清晰合理確定政府及部門職責權限,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組織體系。 責任單位:縣編辦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13條規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 (二)根據省市部署,開展“強鎮擴權”試點,通過法定程序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接的部分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包括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強制和監督檢查權等賦予經濟發達鎮,制定目錄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明確鎮政府為執法實施主體。 責任單位:縣委組織部、縣編辦牽頭,縣政府法制辦參加,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14條規定) (三)大力發展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志愿服務組織,建立健全志愿服務相關制度和機制,規范和引導網絡社團社群健康發展,加強監督管理。 責任單位:縣委宣傳部、縣委文明辦、縣民政局分別牽頭,縣公安局、政府法制辦參加,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24條規定)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 (四)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公開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范性文件,必須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健全規范性文件建議審查制度,縣政府各單位提交縣委、縣政府研究的重大行政事項,必須經過本部門法制機構或政府法律顧問審核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責任單位:縣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33、34條規定) (五)進一步推進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和軍民融合發展、產權保護制度、證照分離、知名商標制度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進行科學梳理,優化現有的文件檢索系統,建立全面、準確、動態的規范性文件數據庫,方便群眾查詢。 責任單位:縣政府法制辦、數字辦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36條規定) 三、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六)根據省市部署,研究制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制度。加強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平臺建設,建立健全公眾意見反饋機制。完善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民意調查機制,推行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社會保障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民意調查制度。健全完善專家咨詢論證制度。探索推行專家意見采納情況說明制度。 責任單位:縣政府辦牽頭,縣衛計局、教育局、人社局、民政局、國土局、環保局、規劃建設和旅游局、文體新局參加,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38、40條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實施意見》) (七)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第三方評估論證機制。制定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程序制度。建立健全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和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機制。 責任單位:縣委政法委、縣政府辦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41條規定) (八)建立健全跟蹤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的后評估制度,采取抽樣檢查、跟蹤調查、綜合評估等方式,主動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建議,及時發現并糾正決策存在的問題,根據實際需要進行決策調整。 責任單位:縣政府辦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44條規定) (九)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等制度,明確追責程序。嚴格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相關領導干部及責任人員的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健全完善先行先試容錯糾錯制度,營造勇于改革、敢于創新、允許試錯的社會氛圍。構建“可溯源、可追責”的重大行政決策檔案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 責任單位:縣監委、縣委組織部、縣政府辦分別牽頭,縣政府法制辦參加,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45條規定) 四、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十)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深入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 責任單位: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政府法制辦、數字辦分別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50條規定) (十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權限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執法機關之間的權限爭議,建立異地行政執法協助制度。 責任單位:縣編辦、政府法制辦牽頭,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參加,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53條規定) (十二)推廣運用行政指導、指引、獎勵等柔性執法方式。實行行政執法案例指導制度,遴選公布典型行政執法案例。推進行政執法誠信體系建設。 責任單位:具有行政執法權的縣直單位牽頭,縣政府法制辦參加,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55條規定) (十三)依法明確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的權責事項,建立健全常態化的責任追究機制。研究建立行政執法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情況通報制度及網上投訴舉報平臺制度,依法及時調查處理違法行政行為。 責任單位:縣編辦、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57條規定) (十四)加強專項行政執法監督,全面配合開展《福建省農村扶貧開發辦法》《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辦法》《福建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等專項執法檢查。 責任單位:縣政府法制辦牽頭,縣農業局、環保局、國土局、金融辦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58條規定) (十五)健全紀律約束機制,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完善行政執法人員考核制度,科學合理設計考核指標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執法人員職務級別調整、交流輪崗、教育培訓、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 責任單位:縣公務員局、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60條規定) (十六)規范執法輔助人員管理,建立健全執法輔助人員的編制、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依法界定和規范執法輔助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的職責。 責任單位:縣人社局、公安局、財政局、規劃建設和旅游局、政府法制辦分別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61條規定) 五、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十七)認真執行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制度,接受詢問和質詢制度,報備規章制度。認真研究處理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有關意見,及時研究辦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切實改進工作。定期向政協通報有關情況。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履職提供便利,創造條件。聘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作為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參加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增強人大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的成效。 責任單位:縣政府辦、政府法制辦牽頭,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參加,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67條規定) (十八)加強與司法部門的溝通聯系,定期召開府院、府檢聯席會議,共同研究依法行政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難點問題。 責任單位:縣政府辦、法院、檢察院、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68條規定) (十九)持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重點推進財政預算、財政支出、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準和實施、社會公益事業建設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 責任單位:縣政府辦、數字辦牽頭,縣財政局、發改局、規劃建設和旅游局、民政局參加,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72條規定)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二十)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能力建設,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福建省行政應訴辦法》等規定,切實落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辦案場所、經費、車輛等相關保障。 責任單位:縣政府法制辦、財政局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81、82、84條規定) (二十一)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制度,進一步明確行政調解范圍,規范行政調解程序,完善行政調解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建設。 責任單位:縣綜治辦、司法局、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85條規定) (二十二)建立健全行政裁決相關制度,依法開展行政裁決工作,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保障行政裁決決定的有效執行。 責任單位:縣政府法制辦牽頭,縣法院參加,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87條規定) (二十三)加強信訪法治化建設,深入貫徹《信訪條例》,不斷完善信訪工作責任制、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等制度,暢通群眾訴求表達和權益保障渠道,依法維護信訪秩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信訪問題、化解社會矛盾。 責任單位:縣信訪局牽頭,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參加,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90條規定) (二十四)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政法機關依法處理。屬于法院、檢察院管轄的,已經、正在和應當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程序處理的事項,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屬于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處理的事項,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轉同級公安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辦理。 責任單位:縣信訪局、綜治辦牽頭,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參加,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92條規定)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十五)切實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堅持依憲施政、依法行政,嚴格依照憲法法律履行職責。對特權思想嚴重、法治觀念淡薄的干部、行政執法人員要批評教育、督促整改,問題嚴重或違法違紀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并形成長效機制。 責任單位:縣委辦、縣政府辦、縣紀委、縣監委、縣委組織部、縣公務員局分別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94條規定) (二十六)健全完善公務員晉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將公務員依法行政納入晉升考核范圍。 責任單位:縣委組織部、縣公務員局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99條規定) 八、落實法治政府建設保障機制 (二十七)認真貫徹落實南平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貫徹落實〈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的實施意見》的要求,保障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確保法治建設相關工作順利實施。抓住“關鍵少數”,強化考核評價,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和縣直單位主要負責人加強對法治政府建設的領導。 責任單位:縣委辦、縣政府辦、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的通知》)? (二十八)縣政府將法治政府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深化改革的規劃,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要點,加大督促檢查力度,有序推進各項工作深入開展,發揮法治的引領和保障作用。強化法治信息化建設,建立省、市、縣共享共用的政府法治建設業務平臺。 責任單位:縣政府辦、政府法制辦、數字辦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103條規定) (二十九)全面加強我縣政府法治隊伍建設。根據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我縣機構改革方案,加強和優化政府法治職能,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推進機構、職能、人員編制、力量配備與新時代法治政府建設任務相適應。 責任單位:縣編辦牽頭,縣司法局、政府法制辦參加,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 104條規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 (三十)加大開展建設法治政府宣傳工作力度。搭建經驗交流平臺,加強各地區各部門經驗學習交流,推動全縣法治政府建設水平整體提升。 責任單位:縣司法局、政府法制辦牽頭,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直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別負責 (依據《實施方案》第109、110條規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要落實好法治政府建設的各項任務,縣政府辦、政府法制辦要加強對法治政府建設進展情況的督促檢查,結合法治政府建設年度重點工作任務,開展定期檢查和專項督查。各地區各部門要健全工作督查落實機制,對已明確時間進度安排的,要對工作完成或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和通報。對需要持續推進的,也要有布置、有督促、有檢查,確保到2018年底,法治政府建設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重大突破和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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