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引糾紛 傾心調解化干戈
| 2018-06-07 16:39:45??來源: 責任編輯:浦城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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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8日晚,黃某邀請黃某偉一行四人(含死者楊某)到其單位食堂吃晚飯,當天黃某單位其他同事含兄弟單位其他同事進行路面檢查工作,期間正在吃工作餐,黃某并邀請其同事拼桌一起吃,黃某偉一行(含死者楊某)與黃某部份同事有一同飲酒,飯后由黃某偉將楊某送至家中,交由楊某家人,4月19日早上,楊某家人發現楊某身體不適,立即將其送至浦城縣某醫院治療,后經搶救無效于4月19日死亡。4月22日,楊某親屬10余人來到黃某上級單位糾集,他們抱著楊某的遺像,情緒十分激動,向對方提出了150萬元的高額賠償求,場面劍拔弩張,混亂一片,雙方就死者善后處理事宜發生糾紛,向蓮塘鎮調委會申請調解。 權衡利弊著手聯調? 意見分歧首調未果 蓮塘司法所接到調解申請后,遵照蓮塘鎮黨委、政府指示第一時間開展走訪調查,因為當晚聚餐是在浦城縣富嶺鎮,蓮塘司法所就聯合了富嶺司法所一起了解案情,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為確保事件盡快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司法所調解員徐香孫要求黃某一方暫且回避,由調解員單獨與死者家屬交談。調解員徐香孫一邊為楊某的不幸表示心痛和惋惜,極力對死者親屬進行安慰,一邊介紹有關法律規定,提出最佳解決方案。調解期間,雙方各執一詞,互不妥協,聲稱對方沒誠意要調解,不給錢就把事情鬧大,死者家屬情緒十分沖動。調解員徐香孫攔住了他們,心平氣和對事件進行了有理有據的客觀分析,引導其要通過正確途徑進行維權,經過幾番耐心勸解,家屬的思想有了新的轉變,表示次日再進行商談,調解工作只好告一段落。 經過第一次調解,調解員認真分析調解受挫原因,對矛盾糾紛的前因后果和責任方做了全面分析研究,認為死者自身也存在一定責任,家屬的要價也確實過高。為盡快平息糾紛,調解員徐香孫次日上午又召集雙方進行調解,經過了一天的冷靜思考,家屬們態度較前一日也有所緩和。調解員依然不能把雙方面對面的坐到一起來調解,而是單獨地對雙方當事人苦口婆心地再進行明理釋法,告知家屬提出的要求不切實際,如果不把賠償數額再降下來,根本無法達成一致,最后只能通過走法律途徑解決,那樣不僅程序繁瑣,而且將耗費更多的人力物力,就算能能得到他們想要的結果,那也得不償失。家屬們經過幾輪掙扎,要求金額也慢慢地降到30萬元。經與黃某一方再次進行溝通,希望能盡量提高他們補償底線,通過溝通,黃某一方表示最高也只能拿出28萬元。 耐心溝通組織調解? 達成共識互相讓步 眼見雙方差距已近在咫尺,調解員徐香孫奔走雙方當事人之間,終于在徐香孫的敬業與真誠的感染下,同意以28萬元簽訂調解協議。1.黃某等11人同意人道主義一次性補償給甲方因親人楊某死亡而產生的醫療、誤工、護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貳拾捌萬元整(280000元)。2.付款方式:該款定協議簽訂之日現金支付貳拾萬元(¥200000元);余款捌萬元(¥80000元)暫存放至蓮塘司法所,待甲方將楊某火化后,憑火化相關證明至蓮塘司法所領取。3.甲方收到上述補償款后,自愿放棄再向黃某等11人主張任何補償或賠償的權利;并不得以各種形式和方式再向黃某等11人個人(家庭)和相關單位及上級相關單位、其他有關部門主張賠償或補償等行為;也不得以輿論行為對黃某等11人個人(家庭)及單位造成不利影響。4.本協議簽訂后,本起糾紛就此終結,甲、乙方雙方均不得就此事再起糾紛。???????? (石曉麗) ? 案例點評: 調解糾紛需要做大量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在調解工作中對當事人有耐心,對調解糾紛有信心。意外事件的發生使得當事人家屬情緒激動,在思想上一時難以接受,需要耐心細致地進行思想工作。 本案是一起因意外死亡而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調解員在了解案件經過后,首先穩定死者親屬情緒,使其明白借機鬧事行為的違法性,將事態控制住,然后依法、依情、依理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最后成功達成了調解協議并當場履行。 這起糾紛得以順利解決,可以給我們提供經驗借鑒的有:一是反應迅速,穩住親屬的情緒。意外死亡發生后,調解委員會迅速介入,穩定親屬情緒,避免因沖動、不理智而做出使矛盾糾紛升級的事情,使親屬冷靜下來了解清楚基本情況,避免了群體性鬧事的事件發生。二是“背靠背”調解。死者家屬在聞噩耗后,情緒相當激動,在未達成初步意向前,基本都是靠調解員“背靠背”分開調解,做工作,讓調解工作不至于陷入僵局,逐步拉近賠償金額差距。三是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調解。調解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計算出賠償數額。四是趁熱打鐵,督促履行。在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后,如果不馬上履行,很可能出現反悔、拒絕履行協議等情況。本案中,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后,調解員就立即組織雙方履行協議,使死者家屬當場順利地拿到了賠償款,鞏固了調解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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