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下班途中被撞傷 目擊者可否拒絕作證
| 2017-09-11 10:08:46??來源: 責任編輯:浦城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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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 前不久,張某在下班步行回家時,被迎面駛來的一輛轎車撞傷,肇事車逃逸。張某因車禍造成腿部及肩部等多處受傷,被送往醫院治療,現在已經花掉醫療費近2萬元。事故發生后,經辦案民警調查了解,在張某發生交通事故時,附近的居民劉某、王某正好路過,目睹了事故發生全過程。但是,當民警找到劉某、王某詢問時,倆人卻都以“沒看見”、“不知道”加以搪塞,拒絕作證。由于該案事發路段沒有監控設施,且當時路上行人稀少,加之現場并未留下肇事車的線索,因劉某、王某不愿意作證,給案件的偵破帶來了不小的難度。請問,劉某、王某作為車禍目擊者,可以拒絕作證嗎? ? 【法官說法】 ??? 本案中劉某、王某作為車禍目擊者不可以拒絕作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這也就是說,依法作證,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而不是在“作證”與“不作證”二者中可以隨意而為的“自由選項”。 說出事情的真相,是公民遵法守法的表現,也是人的良心所在,是應有的道德底線。不能讓受害者蒙冤,不能讓社會正義受損,每一個公民都應當實事求是地作證,盡到自己應盡的義務。試想,作為公民如果不履行法律賦予的義務,某一天自身受到傷害時怎么辦?從這一角度講,劉某、王某作為車禍現場的目擊者,不予作證不但是對他人的不負責任,也是對自身的不負責任。 作為受害人的家人、同事或朋友,可以與劉某、王某多溝通、多交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請求他們講出案件的真相。辦案民警也要多做劉某、王某的思想工作,打消他們的顧慮,使他們能夠盡到作為公民應當作證的義務,推進案件的偵破工作。????????? (繆方勇?? 朱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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