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研討綠色金融(碳金融)司法協同
| 2023-08-15 09:50:54??來源:福建日報 責任編輯:肖練冰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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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婕 8月11日,“綠色金融(碳金融)司法協同研討會”在三明舉行,省內外高校學者和實務專家參加了本次研討會。與會專家學者圍繞“綠色金融司法協同”這一主題,分別就農業碳減排方案、“雙碳”立法安全維度、綠色金融制度與產品、氣候相關金融風險、林業碳匯的法律用途與作用、全國碳市場制度建設等涉綠色金融司法協同發展前沿課題展開深入研討。 農業碳減排方案。福建農林大學周順桂教授認為,開展農業減排增匯具有重要的環境和社會經濟價值,未來碳市場發展將激勵更多的碳減排行為,政府部門需在農業碳減排上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碳定價和碳市場健康成長將是應對農業碳減排的重要手段,碳足跡認證將推動農業相關企業采取更積極的措施來減少碳排放,金融工具在農業增匯減排方面仍面臨挑戰。 “雙碳”立法安全維度。復旦大學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張梓太教授提出要在“雙碳”立法過程中貫徹安全價值,必須做到保障能源安全、促進經濟安全、維護社會安全、提升生態安全和鞏固氣候安全,并最終形成五橫三縱的“雙碳”安全立法格局。 綠色金融制度與產品。同濟大學國際知識產權學院、綠色技術銀行首席法律顧問、研究院院長倪受彬教授從國際視角和國內視角介紹了綠色金融的制度框架,并基于中國綠色金融的實踐,對ESG信息披露、碳排放權(排污權)的權利屬性及交易機制等綠色金融法議題進行論述。 氣候相關金融風險。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ESG政策與法律研究中心聯席主任葉榅平教授指出氣候相關金融風險及其挑戰,分析了氣候相關金融風險治理的理論邏輯,提出氣候相關金融風險治理應遵循風險預防、透明性、系統治理等法治原則,建立“回應型”氣候相關金融風險治理的法律機制,探索能動型司法機制。 林業碳匯的法律用途與作用。中關村綠色碳匯研究院執行院長姬宏旺認為,林業碳匯價值對應的是碳減排成本,而不是生態損失,通過購買林業碳匯彌補不了生態損失。作為違法者申請的“立功表現”,只有附加的補償行為才具有可行性。購買碳匯的市場主體應該是超排者,而不應僅限于盜伐濫伐者。對于盜伐濫伐者的處罰金要對應生態產品價值,可用GEP核算的辦法計算。 全國碳市場制度建設。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副總經理賓暉針對全國碳市場的運行特點,提出要處理好政府管理和市場調節、經濟發展和企業碳壓力的關系,通過加快統籌立法、增加市場力量、推進能力建設、培育創新精神,緊緊抓住全國碳市場啟動的歷史性機遇,圍繞服務國家“雙碳”目標,建設“一體三功能五大中心”,建成國際一流的全國碳市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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