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失蹤 擔保人依法還款沒商量
| 2019-05-24 11:12:58??來源: 責任編輯:浦城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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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執行人姜某看著劉某在收條上簽字,一邊感覺心里的石頭落了地,一邊后悔不已地說到:“以后可不敢隨便給別人擔保了,字不能亂簽啊。”? 原來姜某是一起民間保證合同糾紛案件的擔保人,2013年陳某向朋友劉某借款60萬元,姜某和鄭某為這筆借款擔保。因陳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且下落不明,劉某遂將姜某和鄭某訴至浦城法院。法院原審判決姜某、鄭某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償還劉某借款6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姜某向法院提供了新證據,證明陳某已歸還劉某本息40萬元,要求對該案進行再審。 2018年12月,該院再審判決姜某、鄭某償還劉某本息32萬元。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鄭某下落不明,執行干警多次找到被執行人姜某,勸說其履行還款義務,但姜某拒不履行且態度強硬。為依法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法院依法將姜某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間,執行干警與姜某家屬積極作其思想工作,多次釋法說理,姜某終于意識到為他人作擔保的法律責任,與劉某達成和解協議,已分期償還劉某32萬元,至此,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法官溫馨提醒: 擔保需謹慎,莫等擔責再追悔。在為他人提供擔保前,應考量借款人是否具有還款能力和良好信用,以及為他人作擔保后需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已成為擔保人的,應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不要抱有逃避債務的僥幸心理,法不容情。 ????????????????????? (徐帆麗/肖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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