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婚約卻未履行 男方付出的財產怎么劃分?
| 2018-04-10 11:27:41??來源: 責任編輯:浦城新聞網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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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男方李某于2017年2月2日(農歷正月初六)開設九桌宴席與女方朱某公開舉行定親酒宴。宴席雙方親屬均有出席,2018年2月14日朱某以性格不和的理由單方面提出分手,李某則要求朱某退還禮金、禮品等財物。朱某則以退還金額過多拒絕,雙方因此產生糾紛,向盤亭司法所要求調解。??????? 【調解過程】 本案涉及到的問題在農村普遍存在,很多年輕人在訂婚時往往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雙方的感情基礎并不穩固,這也是導致很對年輕人訂立婚約后又反悔的重要原因。 本案中李某和朱某因為性格不和,在訂立婚約一年后最終沒能走到一起。接到調解申請后,盤亭司法所調解員并沒有急著對返還禮金、禮品的事進行調解。而是分別對雙方進行心理疏導,一方面向李某了解這一年的生活中他們的感情情況,問詢有沒有發生過比較大的沖突?是什么原因導致了這些沖突?有沒有化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向朱某了解與李某鬧分手的各方面原因,她對李某哪些方面不滿意等問題? 調解員通過掌握的雙方思想動態,指出雙方身上存在的不足,并試圖說服兩人重新審視自己,再給對方一次機會,看看問題能不能解決。但雙方明確表示已經沒有挽回的余地,表示性格不和、沒有感情基礎,已經可能再走到一起。確定了李某和朱某不可能復合后,調解員開始就禮金、禮品返還的訴求展開調查。 李某在一年的時間內分別多次向朱某及其親屬贈與禮品、禮金,雙方就數額產生糾紛,李某提出應將訂婚后在朱某身上的所有花費都計算在內,包括訂婚酒宴在內,總額超過三萬元。朱某則認為,已經吃進肚子里的東西都不應該算,這是雙方在交往中的正常開銷,只有禮金、禮品等能看得見的實物才能算,并表示最多只能返還兩萬元。了解到了雙方的訴求后,調解員根據實際情況將一年來朱某向李某贈與的禮金、禮品做了梳理,雙方當面一一核對,最終確定禮金、禮品的數額為兩萬三千玖佰元整。對于這個金額,朱某表示可以接受,但李某則表示未達到自己的心理預期。調解員隨后開始做朱某的工作,指出是她違約在先,理應對李某多補償一些,朱某自知是自己沒有遵守婚約,愿意多出三千元補償李某的精神損失。李某也對這個賠償數額表示滿意。自此調解工作告一段落。 【調解結果】 經調解,各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女方朱某退回禮金、禮品折計人民幣貳萬陸仟玖佰元整,李某與朱某解除婚姻,協議履行后,雙方互不干涉對方的婚姻自由。??????????????????????? ???????????????????????????????????????????????????????????????????????????????????????????????????? 履行方式、時限:協議當日朱某付給李某人民幣壹萬零玖佰元,余款壹萬陸仟元在2018年12月30日前付清。 ?????????????????????????????????????? (王濤)? 相關鏈接》》》 婚約,是男女雙方以將來結婚為目的所作的事先約定。訂立婚約的行為,稱為訂婚或者定婚。婚約成立后,男女雙方產生未婚夫妻身份。按照傳統習俗和習慣,訂立婚約時往往要求一方或雙方給以對方一定的財物,這里將按習俗、習慣給付的財物稱為“彩禮”。 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我國比較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如果雙方最終未能結婚,往往發生彩禮返還的糾紛。 青年男女在訂立婚約后因為各種原因最終解除婚約且有財產糾紛的不在少數,但法律規定婚約沒有法律約束力。婚約訂立后,任何一方均可作出解除婚約的意思表示,無須征得對方同意,即產生婚約解除的效力。這是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基于愛情的結合,而且是雙方自主自愿,如果一方要求解除婚約,說明在他們之間已不存在結婚的基礎條件,因此應當允許,否則即是干涉婚姻自由。對以結婚為目的的所為之贈與(包括定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返還。本案中李某和朱某就屬于這種情況,但就返還禮金、禮品的金額比例《婚姻法》并沒有作出明確答復。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李某家境一般,三萬多元的花費對于農村普通家庭不是一個小數字,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應當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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